蔡政府舉債8,800億的「前瞻基礎建設」,雖然批評聲浪不斷,但民進黨完全不理會,連三周立法院排審闖關,擺明要人民一毛不減照單全收。但這麼龐大的計畫,其中又夾雜許多不前瞻、不緊急的項目,舉債之外、地方還要自籌經費。一旦闖關成功,未來八年政府上下光忙這些就夠了,其他更該做的事將沒人沒錢可做。路走偏了,反而拖垮台灣的未來也說不定。

一、土地徵收抗爭,將拖垮社會

以佔預算一半的軌道建設為例,總經費9,558億,列入特別預算4,241億。

把大部分資源投注在軌道,難道台灣的未來是要靠軌道拼經濟?

交通部長賀陳旦說,38個軌道建設中,有10個還沒做可行性評估。這真是匪夷所思,連可行性評估都沒做的計畫,卻可桃園快速借錢以先編預算。另外9項行政院早已核定,「台南鐵路地下化」已動工,「高雄捷運岡山路竹延伸線一階」8日已開說明會,也放入前瞻舉債行列,行政程序錯亂至此。

另外23個計畫還需要做環境影響評估,他承諾「如果環評沒過就不會做」。但一個交通建設最大的爭議是發生在土地徵收階段,並不是環評。環評審查的重點是「環境影響」,並非土地徵收。因此在環評時,並不會通知土地將被徵收的地主,往往在地主不知情下,環評就通過了。

即使有些案子地主遇到貴人相告,來得及到環評會反對,但環評委員會說,環評不是處理土地徵收的地方,就算環評過了,還有其他機制把關啊,例如都市計畫委員會、土地徵收委員會,地主有意見到時再表達不遲。

這樣講好像有理,但實務上環評變成一種指標,只要環評過了,其他程序也會比照。而且,軌道建設都是地方政府爭取的、因應這些計畫所擬的都市計畫,也是地方政府做的,不管地主再怎麼反對,都市計畫還是一定會過。

再加上環評委員、都市計畫委員一遇到審「國家重大建設」時就不敢再審,原本該專業審查的,最後變成政治決定。所以,雖然前瞻計畫條例說不會迴避環評等程序,但只要列入國家重大建設,其他審查都只是跑程序。

行政院長林全回應這個質疑時只說「不會有大規模的土地徵收」,但基於什麼評估提出這個保證卻未說明。而且這些計畫啟動時,他或許已經不在位,下一位也沒有義務背書他的承諾,所以這句「不會」也是白講的。

土地徵收抗爭跟環保抗爭不同,環保抗爭成敗將由所有人承受,但土地徵收牽涉到私有財產,你要拿走,他只好跟你生死相搏,已有太多前例可證。一旦這麼多軌道同時推動,無法想像未來社會抗爭會到什麼程度。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形容軌道建設是「通往地獄的道路」,並不為過。

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前瞻建設特別條例,國民黨於主席台前對峙要求換召委。(蘇仲泓攝)

三、不前瞻、不緊急的計畫,將拖垮競爭力

很多行政機關會說,有些計畫以前想做但沒經費,舉債才有錢可做。不過要檢視前瞻計畫的合理性,還是要回到特別預算的編列原則才看得清楚。

這些所謂該做的事,如果用「公務預算」編列還可以討論,但特別預算是「國家發生重大災難」時才能編列,因為這些錢都要舉債而來,必須由下一代來償還,一旦還不出來就要加稅,反而會加重下一代的財政負擔。

更嚴重的是,如果這些計畫不前瞻、沒必要,投注過多人力去做,反而排擠真正重要的事。而這本計畫中就有太多這類的計畫,例如「水環境建設」中編列280億做美化水岸,「城鄉建設」178億用於「修客家大師故居」或歷史建築,這些「美容工程」不但毫無前瞻可言,連必要性都有問題。

因此,前瞻計畫應退回重新檢討,一條一條看,真正需要的留下來、不急不必做的惕除,該做的程序做在前面。軌道建設要誠實提出運量分析、地方財政計畫,達得到的再放入。而且應縮短計畫年限、金額,過程中隨時修正,有需要再提。如果能這樣很謙卑地把事情台中代書貸款做對,人民為什麼要反對?

*作者為獨立記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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鴻海董事長郭台銘不滿名嘴周玉蔻指他捐3億元政治獻金而求償。一審判周女應賠償200萬元,經上訴,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仍判周女敗訴,須賠200萬元,並登報道歉,還可上訴。

(中央社/資料照片)
全案緣於台北市長柯文哲在民國104年1月接受電視台專訪,表示選前某企業家拿3億元給他的對手。後來周玉蔻在電視節目爆料,點名郭台銘就是「3億男」,郭台銘向檢方控告周玉蔻涉妨害名譽,並民事求償千萬。合法借錢管道

本案牽扯到政商名人,一審台北地院曾經先後傳喚柯文哲、立委柯建銘、郭台銘出庭作證。一審在104年8月底認定,調查結果證明郭台銘未捐款3億元政治獻金給時為台北市長候選人連勝文,周玉蔻只憑柯文哲轉述對話就爆料,未向柯建銘、郭台銘等人查證,指涉郭台銘違反政治獻金法,藉此謀利,使郭台銘的社會評價受到貶損,應負過失侵害名譽的損害賠償責任,須賠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。

周玉蔻不服判決提起上訴、郭台銘也提起上訴,要求周女應賠償千萬及到三立新聞台親自朗讀道歉聲明。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,並於今天宣判。

合議庭調查發現,周玉蔻在說出3億男言論前,僅向柯文哲、簡余晏求證及參酌新聞網站有關柯建銘影音受訪報導;周女明知各媒體對柯建銘所謂「所言不假」的報導有所出入,卻沒親自向柯建銘查證。

合議庭指出,大眾傳播業者應就事實為忠實報導,不得任意基於自身利益、政治立場或其他因素為扭曲、片斷報導、甚或編造、杜撰虛偽情事,周玉蔻從事新聞工作達40年,應知悉甚詳;周女言論挾雜其評論,使閱聽大眾容易誤認郭台銘是以損贈鉅額政治獻金的方式,藉此圖謀不法利益,以一般經驗法則,這些言論確足以貶損郭台銘在社會上的評價,而侵害郭台銘名譽權。

合議庭表示,審酌兩造身分地位、經濟狀況等,判周玉蔻賠償200萬元,並在4大報及美麗島電子報刊登道歉聲明。全案還可上訴。

此外,刑事部分,郭台銘控告周玉蔻涉妨害名譽案件,因郭台銘日前已撤告,檢方已將周玉蔻處分不起訴。
EE956285F3506C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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